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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灾应急照明及疏散指示

火灾应急照明与疏散指示灯的作用是保证火灾时仍需坚持工作场所的工作照度和安全通道的疏散照度,正确诱导火灾场所的人员安全疏散到安全地带。因此正确设置火灾应急照明灯和疏散指示灯是非常重要的。

《高层民用建筑防火设计规范》GB50045-2005/9.21高层建筑的下列部位应设置应急照明灯:
(1) 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前室、消防电梯间及其前室、合用前室和避难层(间)。
(2) 配电室、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防烟排烟机房、供消防用电的蓄电池室、自备发电机房、电话总机房以及发生火灾时仍需坚持工作的其它房间。
(3) 观众厅、展览厅、多功能厅、餐厅和商业营业厅等人员密集的场所。
(4) 公共建筑的疏散走道和居住建筑内长度超过20m的内走道。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11.3.1除住宅外的民用建筑、厂房和丙类仓库的下列部位应设置消防应急照明灯具:
(1) 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消防电梯间的前室或合用前室。
(2) 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自备发电机房、配电室、防烟与排烟机房以及发生火灾时仍需正常工作的其它房间。

(3) 观众厅、建筑面积超过400m2的展览厅、营业厅、多功能厅、餐厅,建筑面积超过200m2的演播室。
(4) 建筑面积超过300m2的地下、半地下建筑或地下室、半地下室中的公共活动房间。
(5) 公共建筑中的疏散走道。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11.3.4 公共建筑、高层厂房(仓库)及甲、乙、丙类厂房应沿疏散走道和安全出口、人员密集场所的疏散门的正上方应设置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安全出口和疏散门的正上方应采用“安全出口”作为指示标识;
(2) 沿疏散走道设置的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应设置在疏散走道及其转角处距地面高度1.0m以下的墙面上,且灯光疏散指示标志间距不应大于20.0m;对于袋形走道,不应大于10.0m;在走道转角区,不应大于1.0m,其指示标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消防安全标志》GB13495的有关规定。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9.2.3 除二类居住建筑外,高层建筑的疏散走道和安全出口处应设灯光疏散指示标志。
《高规》9.2.4疏散应急照明灯宜设在墙面上或顶棚上。安全出口标志宜设在出口的顶部;疏散走道的指示标志宜设在疏散走道及其转角处距地面1.00m以下的地墙面上。走道疏散标志灯的间距不应大于20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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